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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78440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24 07:38:45    0670網絡整理    2559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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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78440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140號

   

  

申請人:重慶錦年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重慶速邦工商諮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67844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唐”字變化設計而成,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008062號“渝潤唐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含義、文字等方麵不衕,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的申請商標與“五大金剛”品牌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實體店産品圖片、百度産品宣傳圖片等複印件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經過藝術化處理的“唐”字構成,與引證商標的显著識彆圖形在構成要素、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指定使用在廣告等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二者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嬌娜
楊樂
樑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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