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3955506號“KID'S ART”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3-24 0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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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3955506號“KID'S ART”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231號
申請人因第3955506號“KID'S ART”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3760號決定,於2017年05月10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被申請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申請人撤銷理由不成立,複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進行瞭網絡調查和實地調查,未髮現複審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繪畵材料商標進行真實商業使用,且申請人未對被申請人所提供的使用證據予以質證。綜上,請求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質證併對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企業於1921年始建於日本東京,1925年總部遷至大阪,經多年髮展,被申請人已成爲世界上頂級的顔料公司之一。2002年,被申請人在中國上海成立全資子公司—櫻花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在2013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期間(以下稱規定期間)內在第16類繪畵材料等商品上進行瞭有效的使用,請求對複審商標的註冊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被申請人在華子公司櫻花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主體資格證據;
2、被申請人官網對其關聯公司櫻花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介紹及翻譯;
3、櫻花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髮佈的商品宣傳冊及髮票;
4、櫻花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官網對KID'S ART商品的介紹;
5、2013-2016年被申請人曏櫻花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髮貨的多式聯運提單、齣口許可通知、中國海關報關單及髮票等;
6、2013-2016年櫻花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曏其他公司銷售商品所開具的銷售髮票、貨品髮貨單等;
7、淘寶、天貓、京東等電商銷售KID'S ART水綵顔料包套裝的銷售頁麵及買傢評論等相關證據材料。
爲查明案件事實,我委依職權曏商標局調取被申請人在撤銷案件中提交的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撤銷程序中所提交的證據材料與複審階段所提證據基本一緻,故我委對此不再贅述。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由株式會社櫻花綵色筆(SAKURA COLOR PRODUCTS CORPORATION)於2004年3月12日提齣註冊申請,2009年3月7日經核準指定使用在第16類圖畵和書法作品懸掛捲軸;繪畵材料;畵傢用畵架;繪畵闆(繪畵用具);油畵佈;畵傢用調色闆;顔料盒(學生用品)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19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本案焦點爲複審商標在2013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期間(以下稱規定期間)內是否進行瞭《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部分繫單方證據,部分證據未顯示複審商標,部分證據形成時間亦未在規定期限內,故本案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間對複審商標在指定使用的繪畵材料等商品上進行瞭真實的商業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任航
尤麗麗
郭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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