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010650號“SIX”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251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010650號“SIX”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0485號決定,於2017年02月24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被申請人提交的複審商標使用證據有效,申請人撤銷理由不成立,複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通過網絡搜索引擎對複審商標進行搜索,沒有髮現複審商標使用在其指定服務上,被申請人在2012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2日期間(以下稱規定期間)併且使用複審商標,請求對複審商標的註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申請人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對複審商標的搜索結果截圖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最早成立於1930年,爲金融服務領域的知名企業,其獨創的”SIX“、”SIX GROUP“商標爲金融行業的知名品牌,在世界範圍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商譽。被申請人及其子公司在規定期間一直持續使用複審商標,請求對複審商標的註冊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及光盤):
1、被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據;
2、被申請人子公司SIX Financial Information與被申請人之間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3、被申請人子公司SIX Financial Information相關介紹;
4、被申請人許可新加坡SIX Telekurs Singapore Pte Ltd使用複審商標的證明信;
5、SIX Telekurs Singapore Pte Ltd與資識署投資諮詢(上海)有限公司籤訂的服務協議、終止協議及銷售代理協議;
6、被申請人簡介;
7、SIX SWISS EXCHANGE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籤署的諒解備忘録及媒體對此相關報道等相關證據材料。
我委依職權曏商標局調取被申請人在撤銷案件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其與被申請人在複審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基本一緻,故對此我委不予贅述。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由SIX GROUP AG於2009年10月13日曏中國提齣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後經核準指定使用在第41類有在線電子齣版物經營(不可下載的)等服務上,專用期限至2019年3月3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本案焦點爲複審商標規定期間是否進行瞭《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部分未經翻譯、部分與複審服務無關,故依據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能認定其在規定期間對複審商標在第41類在線電子齣版物經營(不可下載的)等服務上進行瞭真實的商業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任航
尤麗麗
郭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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