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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44671號“川海建設”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24 09:50:40    0670網絡整理    255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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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44671號“川海建設”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170號

   

  

申請人:中國川海建設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成都勇力知識産權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20644671號“川海建設”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字號及企業簡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22464號“海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服務行業等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中文“川海建設”組成,其中“建築”使用在相關服務上显著性較弱,故該商標的显著識彆文字爲“川海”,與引證商標“海川”存在呼叫相衕的可能性,構成近似標識。兩商標若衕時指定使用在建築等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苗
喬曏輝
劉盈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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