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424873號“Stenstroms”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24 1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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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424873號“Stenstroms”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885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8日對第13424873號“Stenstroms”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創立於1902年,名稱來源於創始人姓名。申請人的“Stenstroms”已成爲服裝行業的標誌性品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4507452號“Stenstroms SINCE1899”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註的,除爭議商標外,還註冊有“SCAROSSO”商標,主觀惡意明顯,易造成相關公衆混淆誤認,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及産品官方簡介及摘譯;
2、産品目録;
3、所穫獎項及摘譯;
4、捐款照片;
5、相關行政裁定及法院判決;
6、被申請人註冊的第13490908號“SCAROSSO”商標檔案及“SCAROSSO”品牌介紹。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申請時間爲2013年10月25日,經異議,核準註冊時間爲2016年0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類皮帶(服飾用);領帶;圍巾商品上。
2、引證商標申請及核準註冊時間均早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商品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於總則性規定,針對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主張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主要事實依據,經閤議組評議,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Stenstroms”與引證商標显著識彆部分“Stenstroms”文字構成相衕,整體給相關公衆的印象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皮帶(服飾用);領帶;圍巾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鞋;帽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麵相近,具有較強的關聯性。且引證商標文字設計獨特,獨創性較強,爭議商標與其高度近似,難謂巧閤,足以推定被申請人具有複製抄襲他人具有較強显著性商標的故意。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另,鑒於本案引證商標已在先穫準註冊,且我委對其基於註冊形成的在先商標權利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保護,故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審理。
爭議商標不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禁止註冊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響的標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海珍
段曉梅
黃會芳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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