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32325號“週大生”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4 18: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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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332325號“週大生”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032號
申請人因第20332325號“週大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1258364號“週大生CHOW TAI SENG”商標、第1140620號“週生生”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經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繫。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週大生”與引證商標一漢字“週大生”相衕,與引證商標二“週生生”文字構成、呼叫相近,均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貴重金屬閤金;未加工、未打造的銀;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鈀;鉑(金屬);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錶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貴重金屬閤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相衕或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彆併存於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混淆,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繫併與兩引證商標明確相區分。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貴重金屬盒;首飾盒;首飾用禮品盒”,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類似,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貴重金屬盒;首飾盒;首飾用禮品盒”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喬曏輝
劉盈盈
高亞晶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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