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148252號“NUTREND”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4 2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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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148252號“NUTREND”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584號
申請人因第20148252號“NUTREND”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88601號“NUTREN”商標、第5672440號“NUTREN”商標、第5672439號“NUTREN”商標、第8742984號“N+TREND”商標、第11904786號“NTREN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在含義等方麵差異明顯,不會導緻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已經投入使用。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申請人推廣産品的部分照片;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等。
我委認爲,在第5類商品上,申請商標“NUTREND“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至三“NUTREN”,在字母構成、讀音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用營養食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併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三相區分。
在第21類商品上,申請商標“NUTREND“與引證商標四“N+TREND”在字母構成、讀音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盃、蛋盃等商品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四相區分。
在第25類商品上,申請商標“NUTREND“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五“NTREND”,在字母構成、讀音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五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5類、第21類、第25類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麗
李晶
陳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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