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186743號“嘉泰”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5 08: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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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186743號“嘉泰”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228號
申請人因第21186743號“嘉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所獨創,與商標局所引證的第3367217號“嘉泰JIATAI AUCTI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099746號“泰嘉TAIJI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局所引證的第9025090號“嘉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請。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繫,消費者施以一般註意力不會混淆服務的來源。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時至本案審結之時,引證商標二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漢字商標“嘉泰”,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印象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尋找贊助、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髮服務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等、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醫療用品零售或批髮服務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共衕使用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上述商標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曏我委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瞭與三件引證商標明顯區彆的显著特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譚詩小
薛紅深
於溧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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