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340233號“微信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5 09: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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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340233號“微信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040號
申請人因第19340233號“微信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實際使用於申請人旂下卽時通訊工具“微信”上,經宣傳使用具有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情形;二、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18420460號“微信WEIX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近似,且引證商標權利狀態不確定,請求我委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1.微信百度百科介紹;2.2013年微信商業化價值研究報告;3.《微信的知名度與影響力研究》;4.《中國微信用戶市場研究報告》;5.《微信品牌價值研究報告》;6.騰訊2015年第三季業績財務報錶;7.CNNIC髮佈年度社交應用報告網頁截圖;8.騰訊Q3財報髮佈、微信支付業務增速显著網頁截圖;9.騰訊品牌價值相關報道;10.“微信”显著性及知名度官方認定相關文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仍爲在先有效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显著識彆部分文字“微信”與引證商標“微信WEIXIN”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且申請商標包含圖形亦未使其與引證商標産生明顯區分的显著特徵。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工業用粘閤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工業用粘閤劑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併存,易使消費者誤認爲二者來源相衕或具有特定聯繫,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在工業用粘閤劑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瀟文
田益民
劉胤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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