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25168號“智慧日”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5 1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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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25168號“智慧日”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481號
申請人因第20725168號“智慧日”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五颱山首屆“世界智慧日”智慧與茶香論罎的承辦方與實際組織者。申請商標不會産生不良影響,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的規定。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媒體報道、茶雲端宣傳材料、宣傳視頻、茶品圖片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智慧日”指定使用在食鹽、茶等商品上易産生不良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用性和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香今
馬媛媛
李鴻程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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