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117932號“Integrator”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5 13: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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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117932號“Integrator”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460號
申請人因第19117932號“Integrato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在第35、36類服務上,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564769號“INTEGRATI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564770號“Integrati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3624432號“銀聯可信平颱 Integrati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3624429號“銀聯可信平颱 Integrati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大量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第35、36類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人及“Integrator”介紹,2015年非洲企業前50強排名等複印件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仍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在第35類服務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市場分析;商業管理輔助”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業管理輔助;商業行政輔助”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業管理輔助;商業行政輔助”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Integrator”與引證商標一“INTEGRATION”、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部分“Integration”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在第36類服務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健康保險承保;金融管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保險;金融管理”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保險;金融管理”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Integrator”與引證商標三显著識彆英文“Integration”、引證商標四显著識彆英文“Integration”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若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35、36類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香今
馬媛媛
李鴻程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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