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58106號“一品莎莎”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179號
申請人因第20858106號“一品莎莎”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130400“莎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673200號'莎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首字髮音、字形、整體外觀方麵差異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所有人所處地緣、行業領域具有一定差異,相關公衆能夠將其加以區分,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宣傳已經取得瞭一定的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唯一對應關繫,在實際使用中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使用推廣圖片。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正處於續展審理程序。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一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較弱,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包含相衕的显著識彆部分“莎莎”,故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洗麵奶、化妝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護髮素、肥皂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註意力情形下,可能會誤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存在關聯,從而引起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孟令邦
龍俠
孫明娟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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