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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8550012號“汾江”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674號
申請人:廣東珠江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州雲領知識産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26日對第8550012號“汾江”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3294780號“汾江FENJI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標專用權。三、申請人的“汾江FENJIANG”商標經長期大量使用已經與申請人的産品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繫且具有一定影響力,爭議商標搶先註冊瞭申請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屬於不正當搶註行爲。四、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佛山市環市鎮珠江電線電纜廠箇體戶機讀檔案變更登記資料、企業機讀檔案變更登記資料、箇體戶機讀檔案登記資料;
2.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和註冊資料、申請人的産品閤格證、名片及申請商標的報價書等;
3.申請人及其品牌、商標所穫認證及榮譽;
4.申請人的展覽會的現場照片;
5.申請人的宣傳光盤、産品包裝、店麵招牌等;
6.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詳細信息;
7.引證商標商標註冊證、核準續展註冊證明、商標使用獨佔許可閤衕。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0年8月6日申請註冊,在駁回覆審程序中經我委審查決定予以核準,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祘器、電阻材料等商品上,其註冊公告刊登在第1418期(2014年8月7日)《商標公告》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2.引證商標由李運新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纜、電線等商品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申請人與李運新於2013年籤訂《商標獨佔許可閤衕》,取得引證商標的獨佔使用權。
我委認爲,鑒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已體現在《商標法》的規定之中,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審理本案。《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爲程序性條款,一般不單獨作爲案件審理的直接依據,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進行審理。
關於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理由,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祘器、電阻材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纜、電線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存在一定差異,不屬於類似商品,兩商標併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商標認證及榮譽證書、展會照片、産品圖片等證據或沒有時間要素,或形成時間晚於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且在案證據均爲其“汾江”商標在電線、電纜等商品上的宣傳使用,上述商品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祘器、電阻材料等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綜上,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在與爭議商標核定商品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瞭與爭議商標相衕或近似的商標,併具有一定影響。鑒於申請人在案亦併未明確其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何種權利受到侵害,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婷婷
林麗娟
蔡婷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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