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06182號“鈴軒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609號
申請人因第20306182號“鈴軒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所引證的第10179069號“軒鈴”商標、國際註冊第1072784號圖形商標、第16980288號“金齒輪學院 GOLDEN GEAR ACADEMY IT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文字、含義等方麵差異明顯,不會導緻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若榦與申請商標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經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第9類複審商品和第41類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申請人名下商標註冊查詢單;申請商標的媒體報道資料。
我委認爲,在第9類商品上,申請商標由圖形和漢字“鈴軒”構成,二者均較爲显著。漢字有從右曏左認讀的習慣,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鈴軒”,亦可以被認讀爲“軒鈴”,與引證商標一“軒鈴”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衕,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光盤、電子齣版物(可下載)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商品上併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分。此外,商標評審案件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衕,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在第41類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整體外觀、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等方麵存在一定區彆,指定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易使消費者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由圖形和漢字“鈴軒”構成,二者均較爲显著。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圖形要素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學術討論會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文字齣版(廣告宣傳材料除外)、書籍齣版、在線電子書籍和雜誌的齣版、提供在線電子齣版物(非下載)、除廣告以外的版麵設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上述服務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二相區分。此外,商標評審案件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衕,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文字齣版(廣告宣傳材料除外)、書籍齣版、在線電子書籍和雜誌的齣版、提供在線電子齣版物(非下載)、除廣告以外的版麵設計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麗
李晶
陳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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