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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637329號“榮健”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26 11:54:25    0670網絡整理    266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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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637329號“榮健”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613號

   

  

申請人:中山市榮新照明電器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山市博智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黃亨圖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06日對第16637329號“榮健”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在先註冊的第6641457號“建榮 KINGWIN”商標、第8400413號“建榮JRONG”商標、第7877534號“建榮VW及圖”商標、第14049849號“建榮照明”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文字內容、字形、讀音、含義等方麵相近,所指定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會導緻消費者無法區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給市場造成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5年4月3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11類燈、電炊具、燃氣爐等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於2016年6月14日穫準註冊,商標專用期至2026年6月13日。
  3.引證商標一所有人爲中山市南頭鎮傢悅燃具廠,引證商標二所有人爲潘新祥44062219690809217X,引證商標三所有人爲晉江奇美禮品寵物工業有限公司,引證商標四所有人爲貴州龍裡建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引證商標一、二、三穫準註冊的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引證商標四的申請日期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在第11類燃氣爐、浴室裝置、水冷卻裝置、燈等商品上,現均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證明。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是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委將依照《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
  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上述法條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的標誌。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且爭議商標本身併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
  另,《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經審理查明事實可知,申請人併非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的所有人,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是本案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因此,針對申請人提齣的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而對其宣告無效的請求,我委予以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麗
李晶
陳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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