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332258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6 1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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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332258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053號
申請人因第1133225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世界知名的産品包裝繫統供應商,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的獨創標識,是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申請商標已經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的聯繫,具有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二、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10773398號“波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56891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構圖和視覺效果等方麵存在明顯差異,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申請人在0901群組上享有在先權利,商標局部分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792649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0901群組上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四、申請人已對商標局部分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8973661號“格樂 GR PAK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提齣異議申請,請求我委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1.百度、智庫、互動百科對於申請人的介紹;2.中文報紙、雜誌對申請人及其産品的報道;3.申請人中文産品宣傳冊;4.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在産品、廣告、展會上使用圖形商標的相關記録和媒體報道;5.申請人所穫榮譽及資質證書;6.相關商標檔案信息;7.申請人美術作品利樂拉伐標誌創作和首次髮錶説明及翻譯;8.申請人美術作品利樂拉伐標志著作權登記證書及相關申請材料。
經審理查明:1.引證商標二經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6】第W008910號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決定書予以撤銷,該決定現已生效,撤銷公告於2016年11月20日刊登在第1528期《商標公告》上;2.引證商標四經我委商評字【2017】第0000041612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予以宣告無效,該裁定書現已生效,無效公告於2017年10月06日刊登在第1570期《商標公告》上。上述商標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波及圖”、引證商標三圖形在構圖元素、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監視器(計祘機硬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計祘機存儲裝置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在上述商品上併存,易使消費者誤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來源相衕或具有特定聯繫,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在監視器(計祘機硬件)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可與引證商標一、三相區分。其他商標穫準註冊情形非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擠奶機,灌裝機,食品及飲料加工機,食品及飲料包裝及分裝機領域使用的信號燈、擠奶機,灌裝機,食品及飲料加工機,食品及飲料包裝及分裝機領域使用的髮光標誌、擠奶機,灌裝機,食品及飲料加工機,食品及飲料包裝及分裝機領域使用的電子公告牌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擠奶機,灌裝機,食品及飲料加工機,食品及飲料包裝及分裝機領域使用的信號燈、擠奶機,灌裝機,食品及飲料加工機,食品及飲料包裝及分裝機領域使用的髮光標誌、擠奶機,灌裝機,食品及飲料加工機,食品及飲料包裝及分裝機領域使用的電子公告牌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瀟文
田益民
劉胤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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