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33011號“絲路味道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673號
申請人因第20333011號“絲路味道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公司法人是迴族烹飪大師,申請商標以優美景色爲背景,彰顯美好的生活品味,不會産生不良影響。商標局引證的第10610952號“絲路味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指定的服務爲第42類,與申請商標不屬於衕一箇類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申請人法人代錶穫獎證書等材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飯店、餐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數據或文件轉換成電子媒體等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圖形部分爲伊斯蘭教常見建築,作爲商標指定使用在飯店、餐館等服務上,易傷害宗教人士感情,産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不得作爲商標使用。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麗
李晶
陳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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