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041478號“大聖歸來”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6 1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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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041478號“大聖歸來”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057號
申請人因第18041478號“大聖歸來”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決定所引證的第17297525號“大聖歸來”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841745號“大聖歸來”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文字組成、結構、含義、呼叫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一、二權利狀態不確定,請求我委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異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1.引證商標一經商標局(2017)商標異字第44818號準予註冊決定書予以核準註冊,爲在先有效商標;2.引證商標二爲無效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大聖歸來”與引證商標一“大聖歸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衕。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商品上併存,易使消費者誤認爲二者來源相衕或具有特定聯繫,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瀟文
田益民
劉胤穎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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