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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65036號“CORBBY”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2-12 08:17:51    0670網絡整理    3056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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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65036號“CORBBY”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537號

   

  

申請人:揚州三達製刷日化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佳茂知識産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565036號“CORBBY”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334319號“OORBB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起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請求待該撤銷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裁定後再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經宣傳和推廣,已與申請人密切相關,可以區分商品來源,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爲有效的在先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襪;雨披”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襪;服裝”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CORBBY”與引證商標“OORBBY”在字母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麵相近,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珊
湯茜
張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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