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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164136號“食草堂HERBALHEAVE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2-12 08:46:30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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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164136號“食草堂HERBALHEAVEN”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485號

   

  

申請人:石傢莊食草堂文化飾品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石傢莊天朋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李玲琴
  
  
申請人於2017年3月7日對第9164136號“食草堂HERBALHEAVE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請人於1997年在石傢莊成立,主要從事皮具、皮鞋及工藝飾品的設計生産、銷售。二、被申請人爲申請人加盟代理商,雙方已籤訂《中國·食草堂特許加盟閤衕書》,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食草堂”商標存在且未經申請人衕意的情況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677416號“食草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557896號“食草堂HERBAL HEAVE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694480號“食草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主要以複印件形式):産品圖片信息介紹、齣庫單查詢、《特許加盟閤衕書》、被申請人箇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産品退換貨及維修製度、錢包實物。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1年3月2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12年3月7日穫得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4類織物、帆佈、標籤佈、無紡佈、紡織品壁掛、紡織品毛巾、床上用覆蓋物、桌佈(非紙製)、門簾、洗滌用手套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爭議商標在床上用覆蓋物一項商品上的註冊已經我委無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無效。
  2、引證商標一於2000年7月31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01年12月7日取得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靴、鞋、帽子、手套(服裝)、披肩、領帶、圍巾、背帶、皮帶(服飾用)商品上。經續展,引證商標一專用期至2021年12月6日。
  引證商標二於2012年3月2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13年4月21日取得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4類銀飾品,手鐲(首飾),小飾物(首飾),項鍊(首飾),裝飾品(珠寶),戒指(首飾),耳環,鑰匙圈(小飾物或短鏈飾物),銀製工藝品,角、骨、牙、介首飾及藝術品,手錶,錶帶,珠寶(首飾),貴重金屬徽章商品上。
  引證商標三於2006年11月1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09年11月14日取得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6類繡花飾品、帽飾品(非貴金屬)、鞋飾品(非貴重金屬)、髮飾品、裝飾徽章(扣)、撳扣、拉鍊、辮髮、針、人造花商品上。
  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三均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引證商標二爲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本案中,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註冊無效援引的修改後的《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條分彆對應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我委將依據申請人提交的理由、證據及查明的案情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具體實體條款審理本案。具體評述如下:
  一、鑒於引證商標二的申請註冊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時間,故其不構成爭議商標維持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雖然爭議商標“食草堂HERBALHEAVEN”的显著識彆文字“食草堂”與引證商標一“食草堂”、引證商標三“食草堂”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衕,但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織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差距較大,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五條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錶人未經授權,惡意搶註被代理人或者被代錶人商標的行爲。鬚符閤以下要件:繫爭商標註冊申請人是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錶人或存在其他業務往來關繫,併將與之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在與被代理人、被代錶人的商標使用商品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且不能證明其申請註冊行爲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被代錶人授權。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織物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裝、繡花飾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麵區彆較大,缺乏關聯性,不屬於衕一種類似商品。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五條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海波
徐曉建
張世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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