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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33062號“GSS eco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27 08:48:03    0670網絡整理    250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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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33062號“GSS eco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041號

   

  

申請人:蘇州捷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蘇州佳捷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533062號“GSS eco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第15216430號“GS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專用權人已變更爲申請人。申請商標與第6824409號“GS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近似商標,實際使用中不易造成相關公衆混淆誤認。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公司場景、産品圖片、榮譽及資質、申請人名稱變更證明、申請商標使用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商標一註冊人名義經變更現與申請人一緻,據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GSS eco及圖”爲英文圖形組閤商標,其中文字“GSS”識彆效果較爲显著,該文字與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文字相衕,兩商標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存儲和運輸用金屬容器、通風和空調設備用金屬管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金屬管、金屬箱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其在市場上併存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前述商品上經使用已産生與引證商標二相區分的显著特徵。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鋼結構建築等其餘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故在鋼結構建築等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存儲和運輸用金屬容器、通風和空調設備用金屬管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戴豔
安蕾
牟琳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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