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18332號“福星源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7 09:12:27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490
關於第20618332號“福星源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686號
申請人因第20618332號“福星源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28167號“福星FORTUNE STAR及圖”商標、第1012877號“福 福星FUXING及圖”商標、第1085248號“福星”商標、第3897652號“福星”商標、第5155726號“福星FORTUNE STAR及圖”商標、第11766741號“慄園人傢及圖”商標、第15542074號“SQ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區彆明顯,不會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帶有申請商標的商品宣傳頁、産品包裝及網站截圖照片。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因期滿未續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二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與申請商標之間已不存在權利衝突,我委對此不再贅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等方麵存在一定區彆,整體尚可區分,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易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福星源”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五的显著文字“福星”及引證商標三、四“福星”,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腌製肉、牛奶飲料(以牛奶爲主)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腌製肉、牛奶飲料(以牛奶爲主)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麗
李晶
陳雪青
2017年12月26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