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73746號“法伊曼fayeman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7 09: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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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273746號“法伊曼fayemann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185號
申請人因第19273746號“法伊曼fayeman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精心設計,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10306976號“法依曼FAYIMAN”商標、第13893015號“斐曼納FAYMANN”商標、第13555113號圖形商標、第11409911號圖形商標、第351642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構成、外觀、呼叫、圖形錶現形式等方麵存在差彆,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申請商標显著特徵更加突齣,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三、在先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穫準註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第25類商品上以“花朵”爲修飾的部分商標圖示複印件;2、引證商標四所有人名下圖文組閤商標的信息複印件;3、申請商標在申請人産品包裝及配件上的使用情況;4、申請人實體店鋪裝修閤衕複印件;5、申請人相關髮票、髮貨單等票據複印件。
經評審我委認爲,首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五在整體構成、視覺效果上存在一定區彆,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前述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緊身圍腰(女內衣)、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童裝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显著認讀漢字“法伊曼”與引證商標一显著認讀漢字“法依曼”呼叫相衕,文字構成及外觀相近,且衕爲無確切含義詞,相關公衆施以一般註意力易産生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産生瞭足以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分的显著性。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的其他商標的註冊情形與本案不衕,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劉浩
張爽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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