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79987號“中航健康時尚”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435號
申請人因第20979987號“中航健康時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3321726號“中航國際 AVIC INT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381649號“中航工業”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9681343號“中航愛老之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音、形、義等方麵區彆較大,未構成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已對上述引證商標提齣無效宣告申請。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三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引證商標三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中航”,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療按摩、保健、美容服務、理髮、療養院、公共衛生浴、按摩、庭院風景佈置、衛生設備齣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養老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養老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醫療護理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述商標在前述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寵物清潔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述商標在前述服務上共存不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本案無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服務上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寵物清潔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建新
劉浩
張博慈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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