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753282號“CNHENGYUANXIANG”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27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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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753282號“CNHENGYUANXIANG”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143號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02日對第17753282號“CNHENGYUANXIANG”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恆源祥”是申請人獨創的商標,經過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中“CN”爲“中國”的英文簡稱,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669413號“恆源祥HENGYUANXI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654098號“恆源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735344號“恆源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讀音、外形、含義等方麵相近,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惡意,其行爲是利用申請人馳名商標的良好聲譽的傍名牌、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公司簡介及穫獎榮譽;
2、申請人2013-2016年奧委會授權稱號證明及閤作協議;
3、申請人正式成爲2015年勞倫斯獎頒獎典禮主辦方;
4、新聞媒體對申請人的報道;
5、“恆源祥”馳名商標認定證明及穫獎榮譽;
6、申請人“恆源祥”品牌近年廣告費用及企業納稅經濟數據;
7、金山詞霸對“CN”釋義;
8、申請人“恆源祥”商標部分使用證據;
9、另案裁定書及相關法院判決。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二、三爲申請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均已穫準註冊,現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文字“CNHENGYUANXIANG”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中文部分對應的拚音“HENGYUANXIANG”,且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文字整體呼叫相近。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鞋”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加之申請人提交的穫獎證明、宣傳及另案裁定書等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的“恆源祥”商標在“服裝”商品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誤以爲商品的來源存在關聯,從而引起混淆,故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相關公衆不易將爭議商標中“CN”與國名“中國”相聯繫,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在本案中併未主張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且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在先註冊瞭引證商標一、二、三,我委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審理。爭議商標本身併不具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金豔
孫明娟
龍俠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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