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76808號“THEAM”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7 11: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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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76808號“THEAM”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868號
申請人因第20976808號“THEAM”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瑞塔斯姆公司的英文名稱爲ROTATHEAM,該名稱與商標局引證的國際註冊第941805號“THEAM Convoyeur dinnovation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所有人的英文名稱ROTATHEAM相衕,兩商標所有人爲衕一主體。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爲衕一主體,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在先商標權衝突。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王倩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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