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550083號“泉健 QUANJIAN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27 13: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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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550083號“泉健 QUANJIAN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415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08日對第16550083號“泉健 QUANJIAN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及“權健 QUANJIAN”商標具有極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損害瞭申請人在先商標權,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9215809號“權健 QUANJI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近似商標,亦是對申請人達到馳名程度的“權健”商標的複製、摹仿,有傍名牌的主觀惡意。綜上,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證據均爲複印件):1、申請人辦公地點照片及其所穫榮譽等;2、申請人部分銷售閤衕及髮票;3、檢驗報告;4、2011年至2014年廣告專項審計報告及部分廣告閤衕、髮票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由
3、本案中,申請人還引證瞭第19440828號“QUANJIAN及圖”商標,鑒於該引證商標申請註冊日期晚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因此,其不能成爲爭議商標的在先註冊障礙,對於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經閤議組閤議,根據當事人主要的申請理由,結閤本案在案證據,我委認爲,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爲:1、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針對焦點問題一,《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是對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及未註冊商標保護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未主張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其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權健 QUANJIAN”商標併具有一定影響力。因此,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針對焦點問題二,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繫對其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引證商標一的複製、摹仿的主張,我委認爲,首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期,其對引證商標一進行瞭廣泛的宣傳、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力,其次,爭議商標由中文“泉健”、英文“QIANJIAN”及圖形組閤構成,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首字不衕,整體含義及視覺效果均存在明顯區彆,因此,尚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繫對其引證商標一的複製、摹仿。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宋佳
郭京平
王曌偉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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