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75939號圖形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3-27 13: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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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75939號圖形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589號
申請人因第127593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6]第Y009823號決定,於2016年12月21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愛都服飾(中國)有限公司委託北京華仲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曏我局提交瞭相關證據材料。我局經審查認爲,愛都服飾(中國)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於長洪申請撤銷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駁迴於長洪的撤銷申請,第1275939號第25類“圖形”註冊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通過市場調查及網絡搜索,未髮現複審商標的使用,應予撤銷。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於2017年3月通過第1544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不使用的審理程序中曏商標局提交以下主要證據:
1、商標品牌授權書;
2、代銷閤作協議;
3、店鋪圖片、官網截屏及水電費支付憑證等。
申請人主要的質證理由:被申請人提交證據未體現複審商標的使用,應不予採信。
我委經審理查明:
至本案審理時,複審商標註冊人爲愛都服飾(中國)有限公司, 1998年1月21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1999年5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經續展商標專用期至2019年5月20日。該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本案中,複審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依據申請人的複審理由,我委認爲,本案焦點爲複審商標在2013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間(以下稱規定期間)是否在服裝商品上進行瞭《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關於焦點問題,我委認爲,被申請人提交證據1品牌授權閤衕的籤署,不能證明該閤衕的實際履行;證據2代銷協議的籤署,未提交相應的銷售髮票予以佐證;證據3的店鋪圖片、官網截屏未體現形成時間,店鋪水電支付憑證不能證明複審商標的使用。故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複審商標在服裝商品上於規定期間內進行瞭實際的商業使用,故複審商標的註冊應予以撤銷。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杭
郭京平
宋佳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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