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95646號“ASSEMBLE BY REEL”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7 13: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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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95646號“ASSEMBLE BY REEL”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712號
申請人因第20795646號“ASSEMBLE BY REEL”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263980號“ASSEMBLE薈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940216號“集閤”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958047號“集閤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已被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懇請暫緩審理。類似情況的商標穫準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引證商標一商標註冊流程信息作爲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仍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文字“ASSEMBLE ”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識彆文字“ASSEMBLE ”相衕,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文字“ASSEMBLE ”中文含義爲“集閤”,與引證商標二、三的显著識彆文字“集閤”相衕,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茶、方醣、醣果、蜂蜜、糕點、冰棍、食鹽、醬油、調味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可可、方醣、醣果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醫用食物營養製劑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醣果、糕點、冰淇淋、調味品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併存使用於上述商品上,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與諸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
另,商標評審案件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主張的其他商標註冊情況不能成爲申請商標應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婷婷
張 靜
蔡婷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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