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5427202號“敖麓穀雅”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27 14: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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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5427202號“敖麓穀雅”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207號
申請人於2016年11月15日對第15427202號“敖麓穀雅”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受讓取得的第4548797號“敖魯古雅AOLUGUY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敖魯古雅”是鄂溫剋族三大直繫---雅庫特繫的其中的一箇小部落。根河市政府一直在大力推進旅遊景區建設和敖魯古雅特色文藝建設,敖魯古雅與根河市形成瞭特定的對應關繫,申請人作爲根河市政府下轄的事業單位,對“敖魯古雅”名族品牌享有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權利商標併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併會損害民族感情,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事業單位法人執照;
2、2007年,敖魯古雅鄂溫剋狩獵民族傳統醫藥、敖魯古雅鄂溫剋撮羅子、敖魯古雅鄂溫剋族民間音樂被內矇古自治區政府認證爲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録材料;
3、“敖魯古雅”作爲公共資源的使用證據;
4、商標轉讓、受讓材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爲臆造詞,也是被申請人商號,爭議商標與被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繫。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內矇古自治區申請對敖魯古雅鄂溫剋婚禮、建築等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保護,而不是對敖魯古雅這四箇字的保護,更不是對商標的保護和使用。被申請人的“敖麓穀雅AOLUGUYA”酒店是哈爾濱乃至黑龍江省標誌性建築之一。被申請人通過註冊域名、開通微博、公衆號或與攜程網、到哪兒網等網站閤作或贊助娛樂活動等方式對“敖麓穀雅”進行推廣宣傳,併已穫得多項榮譽。《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不適用於本案。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被申請人酒店圖片;
2、官網、官方微信、微博截圖;
3、消費者在攜程網、藝龍網等旅遊網對被申請人的評價及評分;
4、通過百度搜索“敖麓穀雅”、“AOLUGUYA”的檢索信息;
5、被申請人設置大型廣告牌、路引指示牌;
6、被申請人在機場、火車站設立大型燈箱;
7、哈爾濱交通廣播對被申請人的口播;
8、被申請人在雜誌上的宣傳頁;
9、被申請人舉辦專題活動的截圖;
10、被申請人蔘與《超級女聲》、央視春晚活動的報道;
11、被申請人蔘加首屆黑龍江旅遊産業博覽會的報道;
12、名人入住、到訪被申請人酒店的照片;
13、被申請人製作的幾部MV的視頻及網絡報道;
14、領導視察照片及報道;
15、被申請人取得的榮譽;
16、有關被申請人的報道網頁鏈接。
申請人質證的主要理由爲:申請人在根河市政府的授權下,開髮建設敖魯古雅民俗文化品牌。敖魯古雅是共有權益代錶公共利益。被申請人對“敖麓穀雅”的不當使用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易引起相關公衆的誤認。
申請人在質證時曏我委提交瞭被申請人對“敖麓穀雅”的使用證據、根河市人民政府齣具的“關於對‘敖魯穀雅’註冊商標情況的説明”。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申請時間爲2014年9月26日,核準註冊時間爲2016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9類馬匹齣租服務上。
2、被申請人成立於2012年8月14日。
3、引證商標申請時間爲2005年3月21日,核準註冊時間爲2008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9類旅遊安排等服務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於2017年2月轉讓至申請人名下。
4、內矇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第一批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録的通知時間爲2007年8月2日,在該通知中,公佈瞭敖魯古雅鄂溫剋狩獵民族傳統醫藥、敖魯古雅鄂溫剋撮羅子、敖魯古雅鄂溫剋族民間音樂爲內矇古自治區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産。另查,撮羅子指的是尖頂型簡易房屋。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被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予以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於總則性規定,針對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主張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主要事實依據,經閤議組評議,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未構成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由我委查明的事實4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知,“敖魯古雅”是鄂溫剋族居住的部落名稱,以打獵和飼養馴鹿爲生,有自己的傳統生活方式及民族特性,且在2007年,敖魯古雅的民族文化已被認定爲非物質文化遺産。被申請人的成立時間晚於敖魯古雅相關民族文化被認定爲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時間,且由被申請人提交的其對“敖麓穀雅”的使用證據可知,被申請人主要經營的是具有民族文化、地域特色的森林奢享型度假酒店,設計理念亦是來源於“敖魯古雅”的生活方式。“敖麓穀雅”與“敖魯古雅”呼叫、文字構成相近。被申請人對“敖麓穀雅”的使用,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提供者、服務的來源、服務的産地等特點産生誤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另,爭議商標不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禁止註冊和使用的有害於民族感情具有不良影響的標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海珍
段曉梅
黃會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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