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83718號“咕嚕鷄 GULU CHICKEN”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7 15: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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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83718號“咕嚕鷄 GULU CHICKEN”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522號
申請人因第20983718號“咕嚕鷄 GULU CHICKE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20483915號“痠湯咕嚕”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經屬於無效狀態。二、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9041964號“咕嚕香鷄排 GULU CHICKE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含義、呼叫、外觀等方麵存在區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三、與本案類似商標已註冊。四、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缺乏显著性,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的註冊申請已被商標局駁迴,未穫得註冊商標專用權。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二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中文部分“咕嚕鷄”與引證商標一显著識彆文字部分“咕嚕”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相關公衆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註意力難以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流動飲食供應;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自助餐廳;餐廳;飯店;餐館;自助餐館;快餐館”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廳、餐廳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流動飲食供應;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自助餐廳;餐廳;飯店;餐館;自助餐館;快餐館”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活動房屋齣租;烹飪設備齣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故在上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文部分“咕嚕鷄”爲一種普通菜名,使用在自助餐廳、餐廳等指定服務上,消費者一般不易將其作爲商標加以識彆,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註冊商標應有的显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情形。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且申請人所述在先核準的商標與本案情況不衕,申請人所述商標註冊事實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紫牧
張悅
牛三毛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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