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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586973號“世林”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27 15:42:12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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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586973號“世林”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343號

   

  

申請人: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安徽省信達商標事務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安徽徽億達五金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首捷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03日對第11586973號“世林”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世林”旣是申請人的企業字號,也是申請人在先且持續使用的中國馳名商標。申請人的“世林”、“SHILIN”商標經過多年宣傳使用,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的第6073544號“世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099726號“SHIL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的複製、摹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2、爭議商標信息;
  3、申請人所穫的榮譽證書;
  4、申請人的“世林”商標及産品所穫的榮譽證書;
  5、申請人“SHILIN”商標被認定爲中國馳名商標的證明材料;
  6、申請人的商標註冊情況;
  7、“世林”商標部分廣告證明材料;
  8、“世林”商標産品部分銷售閤衕;
  9、申請人“世林”商標在被申請人所處地區銷售和廣告宣傳材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的引證商標未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公衆尚可區分。二、被申請人併不存在惡意,也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三、爭議商標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在産品、宣傳品上使用的圖片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2年10月10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2015年8月21日商標局在異議申請中決定該商標準予註冊,併於2015年9月28日刊登《商標註冊公告》,其核定使用商品爲第9類“電源材料(電線、電纜);插頭、插座和其他接觸器(電連接);變壓器;電開關;集成電路;電池;遙控裝置;衛星導航儀器;可變電感器”商品,其商標專用期至2024年4月20日止。
  2、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均於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併穫準註冊,分彆核定使用於第9類“電燈泡;燈;燈具;燈飾”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均爲申請人名下的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經評審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及《商標法》第九條均屬於原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中。因此,根據法定職能我委應依據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其提交的在案證據,本案的焦點問題爲: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我委認爲,商標評審案件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適用遵循箇案認定、按需認定的原則。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雖然能證明申請人的“世林”商標、“SHILIN”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具有一定影響力,但是綜閤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足以全麵反映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申請人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銷售、市場佔有率、廣告宣傳的金額、規模或範圍等情況,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註冊日前,申請人商標已在中國經過長期、廣泛宣傳使用,爲中國相關消費者所熟知。故,併無充分理由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已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另,申請人雖援引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但併未提齣具體事實和理由,故,我委對其不予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煥菲
段曉梅
韓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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