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53170號“井糧食品WELL FOOD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8 08: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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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53170號“井糧食品WELL FOOD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214號
申請人因第20653170號“井糧食品WELL FOOD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性,其主要識彆部分爲“井糧食品”,“WELL FOOD”爲“井糧食品”對應的英文,卽便翻譯爲“好食品”,也隻是對商品的一般性描述,且不構成商標的显著部分與識彆主體。綜上,申請商標不會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品質産生誤認。且申請商標經長期使用,其显著性亦明顯增加,併不存在誤認的可能性。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宣傳推廣材料、髮票複印件等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認爲,尚無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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