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67629號“名創優品”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116號
申請人因第20567629號“名創優品”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显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493944號“名創及圖”商標、第20179904號“名創車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麵不衕,不構成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網頁截圖及相關閤衕、施工等圖片複印件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名創優品”完整地包含瞭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識彆中文“名創”,且整體未形成明顯區彆於引證商標一的其他含義,已構成近似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名創車品”在文字構成方式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木工服務、建築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建築、傢具保養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木工服務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併存,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引證商標二現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該商標的註冊與否併不影響本案結論。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嬌娜
楊樂
樑煒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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