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48750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8 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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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348750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369號
申請人因第2034875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迴所引證的第1420824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76313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圖形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所處行業完全不衕,服務內容、銷售渠道完全不重閤,不會導緻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經查,商標局已經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註冊申請。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在駁回覆審程序中由我委於2015年12月23日決定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至本案審理時,我委所作決定已生效。
經評審,我委認爲,首先,鑒於引證商標二已由我委決定駁迴其複審申請,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其次,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圖形的錶現形式、構圖風格等方麵存在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標識。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趙煥菲
段曉梅
韓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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