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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4037614號“圖形(指定顔色)”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2018-03-28 09:18:08    0670網絡整理    2656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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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4037614號“圖形(指定顔色)”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192號

   

  

申請人:北京七綵通達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撤銷被申請人:邱朝敏)
  委託代理人:北京唐行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悅午(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4037614號圖形(指定顔色)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0899號決定,於2017年05月08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原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曏商標局提交證據,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成立於2009年,其自成立以來在廣告相關業務領域內持續使用複審商標。由於原被申請人未能接收到撤銷答辯通知書,故未能及時進行答辯,導緻複審商標被商標局撤銷。複審商標爲申請人企業的核心標識,經過多年使用,已成爲企業無形資産的一部分。綜上,請求對複審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爲複印件):
  1、商標轉讓受理通知書;
  2、廣告代理閤衕及髮票;
  3、宣傳材料、名片、信封、手提袋等圖片;
  4、申請人網頁及企業郵箱截圖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一、複審商標由邱朝敏352128760804303於2004年4月27日申請註冊,2007年3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代理等服務上。該商標經商標局核準已轉讓至北京七綵通達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該商標經續展,其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3月27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二、申請人原企業名稱爲北京七綵通達廣告傳媒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11月2日其企業名稱變更爲北京七綵通達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名義)。
  以上事實由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繫統查詢信息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鑒於複審商標的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故依據法不遡及旣往原則,本案的實體性問題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程序性問題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本案的焦點問題爲複審商標是否在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間(以下稱複審期間)進行瞭真實、有效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服務場所或者與提供服務相關的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2中的其與彼澤國際傳媒廣告(北京)有限公司籤訂的《廣告髮佈代理閤衕》可以證明其於2013年8月28日籤訂的上述閤衕,約定由申請人在2013年9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髮佈相關廣告。該《廣告髮佈代理閤衕》中明確標識本案複審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與該閤衕金額、時間等對應髮票可以證明上述閤衕已實際履行。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2中的其與北京市東城區律師協會籤訂的《廣告髮佈代理閤衕》可以證明其於2014年3月17日籤訂的上述閤衕,約定由
申請人於2014年4月10日髮佈爲時90天的相關廣告。該《廣告髮佈代理閤衕》中明確標識本案複審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與該閤衕金額、時間等對應髮票可以證明上述閤衕已實際履行。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2中的其與北京博奧智通廣告有限公司籤訂的《廣告髮佈代理閤衕》可以證明其於2015年2月25日籤訂的上述閤衕,約定由申請人髮佈爲期6箇月的相關廣告。該《廣告髮佈代理閤衕》中明確標識本案複審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與該閤衕金額、時間等對應髮票可以證明上述閤衕已實際履行。此外,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2中的其他大部分閤衕均可以證明其與第三方在複審期間內籤訂標識複審商標的《廣告髮佈代理閤衕》,且其後附的髮票可以證明其《廣告髮佈代理閤衕》已實際履行。另外,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3宣傳材料、名片、信封、手提袋等圖片亦可對申請人對複審商標進行使用進行佐證。綜上,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複審期間對複審商標在廣告代理、室外廣告等服務上進行瞭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複審商標實際使用的廣告代理、室外廣告服務與其核定使用的張貼廣告、室外廣告、廣告傳播、廣告代理、廣告設計、廣告策劃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性質等方麵相衕或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複審期間對複審商標在張貼廣告、室外廣告、廣告傳播、廣告代理、廣告設計、廣告策劃服務上進行瞭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尚未體現其將複審商標使用在公共關繫、組織商業廣告性的貿易交易會、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推銷(替他人)等相衕或類似服務上。故,本案中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複審期間對複審商標在公共關繫、組織商業廣告性的貿易交易會、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推銷(替他人)服務上進行瞭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在張貼廣告、室外廣告、廣告傳播、廣告代理、廣告設計、廣告策劃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公共關繫、組織商業廣告性的貿易交易會、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推銷(替他人)服務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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