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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0123146號“TROIK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28 09:30:57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716
關於以下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裁定/決定文書申明 :以下評審裁定/決定文書來源於網絡,不代錶該商標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需要衕本網聯繫的,請在相關作品刊髮之日起30日內進行,以便進行修改或刪除處理 。聯繫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標權利屬於該商標申請人,如您希望使用該商標,請通過搜索引擎搜索商標申請人聯繫方式,穫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關於第10123146號“TROIKA”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890號

   

  

申請人:拓意卡德國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江蘇省寧海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珠海奧庫商貿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優凱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10月31日對第10123146號“TROIK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德國著名的生活辦公用品製造企業,“TROIKA”商標由申請人獨創,經長期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銷售往來關繫,其在明知申請人商標的情況下,未經申請人許可註冊爭議商標屬於惡意搶註行爲。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併使用的第8833568號“拓意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爲對應中英文釋義,與國際註冊第659161號“TROIK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標識一緻、核定使用商品具有關聯性,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TROIKA”商標與申請人商號一緻,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申請人的商號權。被申請人的註冊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損害瞭申請人的閤法權益,也損害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註冊。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14年《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予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基本情況證明複印件;
  2、引證商標實際使用證明複印件;
  3、“TROIKA”産品銷售證明複印件;
  4、“TROIKA”産品線上銷售證明複印件;
  5、“拓意卡”商標中國註冊證明複印件;
  6、申請人“TROIKA”商標國際註冊證明複印件。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委託書及補充材料存在與本案不相符的事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在中國已具有知名度,亦不能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銷售往來關繫,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併未在中國使用,依據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獨創,經過大量的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被申請人的企業形成瞭唯一對應關繫,應當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提交的委託書及補充材料正文複印件;
  2、被申請人辦公環境及倉庫展示複印件;
  3、被申請人及倉庫租賃閤衕、髮票等複印件;
  4、被申請人旂下皮具工場展示複印件;
  5、被申請人創始人的相關情況複印件;
  6、爭議商標設計閤衕、VI手冊複印件;
  7、詞典釋義複印件;
  8、商標局駁迴通知書複印件;
  9、部分産品設計原型圖、包裝及産品展示複印件;
  10、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自主研髮專利證書等複印件;
  11、産品檢測報告複印件;
  12、爭議商標的廣告宣傳情況複印件;
  13、被申請人及其創始人的穫獎情況複印件;
  14、委託生産加工閤衕、商品購銷閤衕等銷售憑證複印件;
  15、天貓、京東店麵截屏及財務憑證等網絡銷售情況複印件;
  16、被申請人社保繳納情況、人纔招聘情況等複印件。
  我委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交換至申請人,申請人提交以下主要質證意見: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能夠證明其在現在中國範圍內使用“TROIKA”商標。申請人對“TROIKA”享有在先著作權,且該作品自2008年卽公開髮錶,被申請人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爭議商標侵犯瞭申請人的“TROIKA”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商品類似,易造成公衆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的註冊行爲具有主觀惡意,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人在淘寶、天貓等線上平颱銷售的産品上已標識“德國 TROIKA”,與被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以下質證證據:
  1、申請人“TROIKA”商標德國註冊證明複印件;
  2、引證商標二註冊證明複印件;
  3、申請人在“天貓”上銷售“TROIKA”商品的證明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1年10月28日曏商標局申請註冊,2014年4月21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爲第18類“(動物)皮;錢包;卡片盒(皮夾子);背包;手提包;旅行用具(皮件);旅行包(箱);支票夾(皮革製);皮製帶子;雨傘或陽傘的傘骨”。
  2、引證商標一由
申請人於2010年11月11日曏商標局申請註冊,2011年11月28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爲第18類“仿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
  引證商標二由TROIKA BOLL & CIE於1996年4月3日在德意誌聯邦共和國進行基礎註冊,中國商標局核準其在第8、14、16、21類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商標專用期至2026年5月16日。經核準,轉讓至申請人。
  以上事實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及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本案中,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01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4年《商標法》。
  我委認爲,根據申請人陳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實,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爲以下四點:
  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爭議商標由外文“TROIKA”構成,引證商標一由中文“拓意卡”構成,兩者在整體外觀、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具有較大差異,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中文“拓意卡”和外文“TROKIA”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已形成瞭唯一對應關繫,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動物)皮;錢包”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穫準領土延伸保護的“鑷子;錫罐;文具;玻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具有較大,不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主張在先權利爲著作權和商號權,關於著作權,申請人提交瞭其在德國的註冊證明,但該證據爲域外證據,申請人併未提交相應公證認證文件,且僅憑此證據難以證明申請人所稱的“TROIKA”字母組閤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卽便該字母組閤具有一定獨創性,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爲該字母組閤的著作權人,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侵犯申請人的著作權。關於商號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已將外文“TROIKA”作爲其商號使用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動物)皮;錢包”等商品上併使之在中國大陸地區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侵犯申請人的商號權。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註冊構成搶註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2爲外文證據且未提交相應譯文及公證認證文件,且證據2爲自製證據,該證據未體現申請人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實際使用情況;證據3爲申請人齣具的髮票,該證據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其真實性難以確認;證據4、質證證據3無形成時間;證據5、6、質證證據1、2爲申請人商標註冊情況,併未體現其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瞭實際使用。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已將外文“TROIKA”作爲商標使用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動物)皮;錢包”等商品上併使之在中國大陸地區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動物)皮;錢包”等商品上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代理關繫、代錶關繫的情形,故此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四、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2014年《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的主張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另,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繫程序性條款,鑒於我委已適用相應的實體性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故對於上述條款,我委不再單獨評述。
  此外,被申請人稱申請人提交的委託書及補充材料存在與本案不相符,經查,申請人提交的委託書所列繫爭商標註冊號、補充材料所述內容與本案相符,故被申請人此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主張引證商標的註冊違反瞭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審理有關商標爭議事宜”,故被申請人此主張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魯寅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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