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335490號“美贊臣嬰兒用品繫列”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28 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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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335490號“美贊臣嬰兒用品繫列”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342號
申請人於2016年09月02日對第16335490號“美贊臣嬰兒用品繫列”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在第5類商品上在先註冊的第912631號“美贊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28465號“美贊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經過廣泛宣傳和大量使用,已經在中國廣大消費者中穫得瞭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應當被認定爲“嬰兒奶粉”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惡意抄襲和摹仿。二、申請人對“美贊臣”享有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商號的惡意抄襲和摹仿。三、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商標和商號的惡意抄襲和摹仿,其註冊和使用具有搭便車的主觀惡意,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易誤導公衆,嚴重損害申請人和相關公衆的利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證據4、7、8見U盤,其餘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的商標註冊情況;
2、申請人及其産品介紹資料;
3、申請人2002年-2014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4、申請人的銷售明細及銷售髮票;
5、第三方公司齣具的市場銷售份額調查報告;
6、申請人的部分經銷協議;
7、申請人的部分廣告閤衕及髮票;
8、申請人廣告髮佈情況;
9、申請人所穫的部分獎項及榮譽證書;
10、《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録》;
11、在先判例;
12、國傢圖書館檢索報告;
13、網絡搜索引擎對“美贊臣”的搜索結果;
14、全國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繫統上查詢以被申請人爲公司唯一股東的石獅市誼豐化纖無紡佈有限公司的結果摘録;
15、被申請人商標註冊情況。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均於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穫準註冊,分彆核定使用於第5類“嬰兒和病人食品;醫用營養補品”、“維生素製劑;醫用礦泉水;醫藥用麥片”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以上商標均爲申請人名下的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3、1999年,申請人的“美贊臣”商標列入《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録》,使用商品爲:“嬰兒和病人食品;醫用營養補品”商品。
4、我委在2015年7月17日作齣的商評字[2015]第0000049007號《關於第8612689號“美贊臣 Mead johnson及圖”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中對引證商標二在第8612689號商標申請註冊前在“嬰兒奶粉”商品上的知名度程度予以認可。其中,第8612689號商標的申請註冊日期爲2010年8月26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的證據10、證據11在案予以佐證。
經評審,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屬於原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中,《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宗旨亦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中。因此,根據法定職能我委應依據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其提交的在案證據,經評審我委認爲,本案的焦點問題爲:一、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衕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首先,申請人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多年宣傳和推廣,一直將“美贊臣”商標使用於“嬰兒奶粉”等商品上。由本案證據11可知,我委曾於2015年7月17日對引證商標二在2010年8月26日前在“嬰兒奶粉”等商品上的知名程度予以認可。其次,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3至證據10可知,爲進一步拓展中國市場,申請人投入大量資金,通過報刊、雜誌、網絡以及公關活動等多種形式對其“美贊臣”商標的産品進行廣告宣傳,併且對其産品進行持續銷售,使其“美贊臣”商標影響範圍及知名度不斷擴大。綜閤考慮以上因素,我委認爲,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使用在第5類“嬰兒奶粉”商品上的引證商標二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經長期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申請人的“美贊臣”商標具有較強的獨創性,爭議商標“美贊臣嬰兒用品繫列”與其在商標構成、呼叫方式等方麵極爲接近,故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的“美贊臣”商標的複製、摹仿。在“美贊臣”商標具有高知名度的情況下,雙方商標若共存於市場可能會誤導公衆,從而緻使申請人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鑒於我委已對引證商標二的知名度予以認可併進行保護,故不再對引證商標一的知名度予以評述。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商號權的保護原則應以爭議商標核定商品與商號權人提供的商品相類似爲條件,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中多涉及第5類商品,而非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12類商品,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請人的“美贊臣”商號經宣傳使用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易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相聯繫,進而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三,我委認爲,首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瞭超過固有程度的錶示,容易使公衆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産生錯誤的認識。《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的圖形、文字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我委經評審認爲,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申請人依據上述條款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
其次,申請人的“美贊臣”商標併非漢語常見固有詞滙,具有較強的獨創性,且其已在“嬰兒奶粉”商品上具有瞭極高的社會知名度,被申請人對此理應知曉。被申請人不僅註冊瞭爭議商標,還申請註冊瞭多枚“美贊臣”繫列商標,此外,被申請人還申請註冊瞭“BODY SHOP”等其他知名商標,其行爲難謂正當。我委閤理認爲,被申請人該類搶註行爲不僅會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更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併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構成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煥菲
段曉梅
韓蓄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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