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泰普勒花園股份有限公司(原
申請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042900號“tepro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具有很強的显著性,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19932458號“TERPO”商標、第6079389號“TENPRO及圖”商標、第10682494號“騰諾 TEPRO”商標、國際註冊第840321號“TECPRO”商標、第13063410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在整體外觀、含義上區彆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本案申請商標已在美國等國傢穫準註冊,且與引證商標四已在德國共存。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在德國等國傢取得註冊的信息打印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申請商標已被商標局核準由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至泰普勒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經評審我委認爲,首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在呼叫、含義等方麵存在一定差異,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均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聖誕樹用電燈;燈;照明燈(曳光管);煙囪用風箱”商品與引證商標二、四核定使用的“風扇(空氣調節)”、“照明設備,卽聚光燈和其他零部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具有一定共衕性,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显著認讀外文“tepro”與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認讀外文“TENPRO”、引證商標四外文“TECPRO”僅中部一箇字母之差,在呼叫、整體視覺印象上均較爲相似,且整體均無字典含義,已構成近似標識。因此,在這些商品上,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二、四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已分彆與引證商標二、四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烤爐”等其餘商品與與引證商標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在“烤爐”等其餘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四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雖稱申請商標由其獨創,併具有很強的显著性,但併未提交證據佐證。
商標註冊具有地域性,申請商標在其他國傢或地區穫準註冊的情況不是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聖誕樹用電燈;燈;照明燈(曳光管);煙囪用風箱”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烤爐”等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婷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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