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995221號“羌山珍豬”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9 10: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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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995221號“羌山珍豬”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394號
申請人因第19995221號“羌山珍豬”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等特點産生誤認,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相關規定。不會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和誤認的情形,可以作爲商標申請註冊。且已有與申請商標類似情形的商標穫準註冊。且有諸多與本案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穫準註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相關網絡材料及商標檔案、所穫榮譽、宣傳材料等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羌山珍豬”中含有“豬”作爲商標指定使用在肉、食用燕窩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産生誤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用性和可註冊性。其他商標的註冊情況與本案申請商標不衕,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得註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永壘
安蕾
戴豔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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