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78848號“正元金服”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902號
申請人因第20778848號“正元金服”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149402號“元正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投資諮詢服務協議、髮票、廣告髮佈委託閤衕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显著識彆文字“正元”與引證商標显著識彆文字“元正”文字構成相衕,僅排列順序不衕,故兩標識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金融信息、擔保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擔保、資本投資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服務來源,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産生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特徵。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非類似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淑婷
項佳
李焱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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