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125216號“新生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29 16: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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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125216號“新生貸”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023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05日對第16125216號“新生貸”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註冊的第11431812號“新生易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新生貸”與引證商標的显著識彆部分衕爲“新生”二字,“貸”字在第36類金融服務類衕樣反映瞭服務的屬性,不具有显著性。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字號權構成衝突,衕時也是對申請人使用在先的“新生支付”商標的惡意搶註。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易卡”詞滙在金融領域爲常用詞滙的證據;
2、申請人與“海航集糰”的牽連關繫及其分公司的相關證據;
3、海南新生營業收入證明;
4、申請人所穫榮譽;
5、新生易卡及申請人的媒體報道;
6、申請人的交易閤衕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由
以上事實均有商標檔案等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結閤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爲: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一,爭議商標“新生貸”與引證商標“新生易卡”均爲文字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外觀等方麵相近,易被消費者識彆爲繫列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金融貸款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第二,首先,本案中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侵害其字號權,我委認爲,申請人提交的證據3-6或未顯示形成時間,或形成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或未顯示其字號,均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將“新生”作爲字號在先使用在金融貸款等服務上併有一定知名度;衕時,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未構成相衕或基本相衕,故不能認定爭議商標侵害瞭申請人的字號權。其次,《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旨在保護未註冊商標,而本案申請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3-6多數爲其對“新生易卡”商標的使用證據,而“新生易卡”商標爲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相衕或類似的服務上在先註冊商標,併已穫我委充分保護。因此,本案在案證據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構成瞭“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另外,《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爲程序性條款,鑒於上述我委已適用《商標法》實體條款予以評述,故在此不再贅述。
申請人其他主張,因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薑洋洋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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