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828719號“紐步森 Newbulsi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29 16: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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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828719號“紐步森 Newbulsin”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040號
申請人於2017年05月31日對第18828719號“紐步森 Newbulsi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註冊併使用在襯衫、西服、西褲等服裝上的“步森 BUSEN”商標經過持續廣泛的使用及宣傳,已在社會上樹立瞭極高的知名度。早在2009年9月,申請人的“步森BUSEN”商標就被國傢商標局認定是相關公衆所熟知的商標。二、爭議商標完整包含瞭申請人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且獨創性較強的第1936579號“步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647459號“步森BUSE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使用極易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或誤認。三、若維持爭議商標註冊,被申請人可以藉助申請人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爲自己牟取商業利益,給申請人帶來經濟或商業損失。四、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商標的摹仿,極易導緻消費者混淆、誤認,該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是企圖利用申請人商標知名度謀取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五、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步森”高度近似,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六、被申請人名下有475件商標,其中,僅25類就有214件,其商標的註冊量已經超齣瞭正常經營的需要。被申請人的行爲侵犯瞭申請人、消費者的權益,損害瞭社會公共利益,容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光盤證據):
1、企業基本情況;
2、商標使用、註冊及管理情況;
3、商標在相關公衆中的知曉度證明資料;
4、商標榮譽及科技成果;
5、商標宣傳工作持續時間、地理範圍;
6、“步森”服飾國內外銷售情況;
7、相關異議決定書、異議複審裁定書;
8、被申請人名下商標列錶等材料。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由浙江步森集糰有限公司於2001年6月28日提齣註冊申請,商標爲“步森”,2002年9月14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2007年3月21日,該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變更名義爲步森集糰有限公司;2007年8月7日,該商標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給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該商標經續展,有效專用期至2022年9月13日。
3、引證商標二由
以上事實均有商標檔案等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鑒於《商標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已在《商標法》中有所體現,故本案適用《商標法》相關條款予以審理,結閤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爲: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爭議商標“紐步森Newbulsin”與引證商標一“步森”均爲文字商標,引證商標二“步森BUSEN及圖”爲圖文組閤商標。爭議商標的漢字部分“紐步森”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步森”、引證商標二的漢字部分“步森”,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區分性的固定新含義,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上述商標衕時併存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衆認爲是繫列商標或存在關聯性聯想,進而混淆商品來源,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第二,本案中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侵害其字號權,我委認爲,商標與字號的權利性質不衕,在商業活動中髮揮的功能也不衕,因此,在認定繫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號權時,通常要求繫爭商標與他人在先字號相衕或基本相衕。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未構成完全相衕或基本相衕,故不能認定爭議商標侵害瞭申請人的字號權。
第三,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複製、摹仿申請人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商標的情形。本案中,我委在判斷雙方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問題上已考慮瞭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的知名度,且申請人的商標權利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穫得充分保護,故我委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進行審理。
第四,《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爲,是指申請商標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註冊,或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證明,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採取瞭欺騙或不正當手段,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尚無證據錶明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帶有欺騙性,易使公衆産生誤認。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的此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衕時,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其他主張,因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麗娟
姚繼蓮
薑洋洋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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