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64154號“善德書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29 17: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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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64154號“善德書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539號
申請人因第20864154號“善德書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4476496號“善德 SHAND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不構成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一處於撤銷程序中。申請人放棄在4102、4103、4104和4105群組的複審申請,因此第16176981號“德善書院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學校(教育);教育;培訓;輔導(培訓)”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作齣商標撤三字【2015】第W004790號《關於第4476496號“善德 ”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決定撤銷該商標卽本案引證商標一在“書籍齣版;攝影;新聞記者服務;翻譯;電影劇本編寫;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部分服務上的註冊。至本案審理時,商標局該撤銷決定已生效。
經評審我委認爲,首先,鑒於申請人放棄對申請商標在“書籍齣版”等部分服務上的複審申請,故商標局對申請商標在這些服務上的駁迴決定已生效。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學校(教育);教育;培訓;輔導(培訓)”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在這些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學校(教育);教育;培訓;輔導(培訓)”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學校(教育)”等服務在服務目的、服務內容等方麵具有一定共衕性,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漢字“善德書院”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認讀漢字“善德”,牠們在呼叫、視覺印象等方麵具有一定共衕性,已構成近似標識。因此,在這些服務上,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提供者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鄭婷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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