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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908737號“HAMANN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30 15:15:26    0670網絡整理    2673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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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908737號“HAMANN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315號

   

  

申請人:瑪麗恩.哈曼
  委託代理人:北京慧耕思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陶秀茂
  
  
申請人於2016年09月07日對第13908737號“HAMANN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HAMANN及圖”商標爲申請人丈夫理查德.哈曼於1986年所獨創,現已是國際上獨具特色的高端汽車品牌,在相關公衆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申請人作爲理查德.哈曼遺孀和唯一法定繼承人,可以閤法繼承第3918522號“HAMANN”商標等相關權利。“HAMANN及圖”爲申請人及其企業長期使用的商標,併對該標識享有著作權,在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推廣過程中,被申請人具有接觸到該標識的可能性,爭議商標與之構成實質近似,繫對申請人“HAMANN及圖”標識的惡意搶註,侵犯瞭申請人及其企業的在先著作權。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惡意性,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屬於不正當行爲,損害瞭廣大消費者和申請人的閤法權益,更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伯爾尼公約》等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公司執照;2.經公證的理查德•哈曼遺囑和死亡證明;3.網絡關於HAMANN汽車進入中國的報道;4.百度百科及文庫搜索信息;5.汽車百科知識關於哈曼汽車及其中國代理的介紹;6.相關期刊雜誌信息頁麵;7.汽車人纔網關於哈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簡介;8.HAMANN汽車中國總代理微博;9.HAMANN標識美國註冊情況;10.《中國版權》、《電子知識産權》有關著作權的相關文章;11.其他證據材料。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1月14日提齣申請註冊,初步審定公告後經異議,商標局於2016年6月17日作齣異議決定予以核準註冊,爭議商標註冊公告刊登在2016年8月7日第1514期《商標公告》上。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太陽眼鏡等商品上,現處於專用期內。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爲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爲原則性規定,一般不作爲商標評審的直接依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伯爾尼公約》相關規定的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本案將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關於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其在先著作權的主張。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網絡報道及搜索信息、期刊雜誌信息頁麵、企業簡介、商標註冊信息等證據僅能證明“HAMANN”是申請人在先註冊和使用的商標,在無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相佐證情況下,在案證據材料難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或其企業對“HAMANN及圖”標識享有著作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材料均未涉及其“HAMANN”、“HAMANN及圖”商標在爭議商標核定的眼鏡、太陽眼鏡等或與之類似商品上的使用情況,併使之在中國具有瞭一定的影響力。故爭議商標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的不良影響是指繫爭商標標識本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會對我國的政治製度、宗教、風俗習慣等産生損害的情形。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上述規定,併以此請求宣告爭議商標註冊無效的主張,因其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本案併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存在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另,申請人僅闡述瞭第3918522號“HAMANN”商標的繼承及轉讓情況,但其在理由中就該商標併未明確提齣具體的權利主張,故對於爭議商標與之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情形,我委不予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馬媛媛
鄭香今
李鴻程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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