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02627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30 16: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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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02627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235號
申請人因第2070262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而成的,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01022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013168號“網尚仕鵬ROC ON SK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構圖、整體外觀及显著識彆部分等方麵具有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持續推廣和使用已具有瞭極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因此,申請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不會導緻消費者混淆誤認。請求予以申請商標初步審定併公告。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圖形以及引證商標二中較爲显著的圖形部分在圖形要素、外觀設計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無明顯差異,消費者在施以一般註意力情況下易誤以爲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間存在關聯,共存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應判爲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演齣製作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電影製作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演齣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瞭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卓慧
劉洲東
趙輝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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