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01438號“遼港優”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30 16: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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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01438號“遼港優”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132號
申請人因第20601438號“遼港優”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性,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商標中的“遼”字具有實際含義,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631912號“港優Kong You及圖”商標、第3611087號“港優GANGYO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得以共存。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産品包裝、銷售髮票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遼港優”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二的主要認讀文字“港優”,在文字構成、呼叫上較爲接近,已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植物種子、豆(未加工的)等商品分彆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稻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種子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商品上併存使用,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的显著性。申請人在案主張的其他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難以作爲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牟琳
安蕾
戴豔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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