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80654號“巴巴滙”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30 17: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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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80654號“巴巴滙”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976號
申請人因第20680654號“巴巴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844664號“巴巴”商標、第6690359號“巴巴BABA 88”商標、第17528115號“巴巴養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巴巴滙”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二的主要認讀文字“巴巴”,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巴巴養車”均含有显著識彆文字“巴巴”,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文字構成、呼叫相近,已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擔保、信託等服務分彆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貨運經紀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擔保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信託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上述服務上併存使用,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牟琳
安蕾
戴豔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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