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202370號“貨車寶”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424號
申請人因第18202370號“貨車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17365553號“貨•車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商標註冊審查程序已被商標局駁迴註冊申請,目前已爲無效商標。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已爲無效商標,已不能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
申請商標的文字雖然显著性弱,但尚未構成直接錶示,且文字與申請人字號一緻,不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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