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27981號“伊路尚 yilooson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027號
申請人因第20627981號“伊路尚 yilooso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設計,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047897號“伊露尚yilushang及圖”商標、第4353103號“仕韜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區彆明顯,指定使用商品不衕,未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申請商標的主要認讀文字“伊路尚”與引證商標一的主要認讀文字“伊露尚”僅有一字之差,文字構成相近,呼叫相衕,已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襪、手套(服裝)、鞋、圍巾、帽、婚紗、嬰兒全套衣、成品衣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鞋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併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腰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該項商品上申請註冊未構成前述《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申請人稱其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案併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腰帶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
閤議組成員:牟琳
安蕾
戴豔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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